香港稅率表

香港稅率表

薪俸稅

i. 個人免稅額及可扣稅項目
2015/16
港幣
2016/17
港幣
基本免稅額
單身人士 120,000 132,000
已婚人士 240,000 264,000
額外免稅額
子女 (每名)
基本 100,000 100,000
額外(出生當年) 100,000 100,000
供養父母或祖父母(每名)
a. 55至59歲
基本 20,000 23,000
額外 1 20,000 23,000
b. 60歲或以上
60歲或以上 40,000 46,000
額外 40,000 46,000
供養兄弟/姊妹 2 33,000 33,000
單親人士 120,000 120,000
供養傷殘家屬(每名) 66,000 66,000
額外扣稅項目
個人進修開支 3 80,000 80,000
自住居所按揭利息 4 100,000 100,000
供養接受院舍照顧的父母/祖父母的支出 80,000 92,000
強制性公積金供款 18,000 18,000
認可慈善捐款 5 35% 35%
備注
1 該名受供養人士須與納稅人同住
2 該名受供養人士未曾申請扣除子女免稅額
3 在認可機構報讀進修課程可扣稅開支的最高限額
4 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為15個課稅年度
5 認可慈善捐款可扣稅金額以納稅人應稅收入扣除支出及折舊免稅額後的35%為最高限額

 

ii. 薪俸稅標准稅率
2015/16 及 2016/17
標准稅率 15%

 

iii. 薪俸稅累進稅率
應課稅收入 2015/16 及 2016/17
最初 港幣 40,000元 2%
其後 港幣 40,000元 7%
其後 港幣 40,000元 12%
余額 17%

 

利得稅

公司類別 2015/16 及 2016/17
非有限公司 15%
有限公司 16.5%

 

物業稅

納稅人 2015/16 及 2016/17
物業業主 15%

 

印花稅

i. 股票交易
交易性質 2015/16 及 2016/17
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無償産權處置轉讓書 港幣5元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港幣5元

 

ii. 物業交易
出售代價 2015/16 及 2016/17
港幣2,000,000元 或以下 1.5%
港幣2,000,001元 至 港幣2,176,470元 港幣30,000元 + 超逾港幣2,000,000元的款額的20%
港幣2,176,471元 至 港幣3,000,000元 3%
港幣3,000,001元 至 港幣3,290,320元 港幣90,000元 + 超逾港幣3,000,000元的款額的20%
港幣3,290,321元 至 港幣4,000,000元 4.5%
港幣4,000,001元 至 港幣4,428,570元 港幣180,000元 + 超逾港幣4,000,000元的款額的20%
港幣4,428,571元 至 港幣6,000,000元 6%
港幣6,000,001元 至 港幣6,720,000元 港幣360,000元 + 超逾港幣6,000,000元的款額的20%
港幣6,720,001元 至 港幣20,000,000元 7.5%
港幣20,000,001元 至 港幣21,739,120元 港幣1,500,000元 + 超逾港幣20,000,000元的款額的20%
港幣21,739,120元 以上 8.5%

根據《201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由2010年11月20日起,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之上,就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加征「額外印花稅」。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稅」不適用于有關的交易,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注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于2012年10月26日宣布,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調高「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延長須繳交「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相關的條文現已載于2012年12月28日刊憲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內。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注冊)名義,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36個月內將其轉售,于相關法例完成修訂後,均須按新的稅率,計算和繳交「額外印花稅」。新的「額外印花稅」稅率如下:

持有物業年期 額外印花稅率
6個月或以下 20%
超過6個月但在1年或以內 15%
超過1年但在2年或以內 10%

而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的交易,則按原有的「額外印花稅」機制處理。

財政司司長于2012年10月26日宣布,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引入由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的「買家印花稅」。待相關法例完成修訂後,「買家印花稅」適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購入住宅物業;除現有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外,所有住宅物業亦受限于劃一15%的「買家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于2013年2月22日宣布,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調高「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易征收「從價印花稅」,由向售賣轉易契征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征收。根據政府的修訂建議,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取得的住宅物業(除非該住宅物業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而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均須按新的稅率征收「從價印花稅」。在2013年2月23日之前的交易,則按原有的印花稅機制處理。有關建議的詳情刊載于《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現正交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處理。

 

iii. 租約
出租期 2015/16 及 2016/17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0.25%
租約指明之租期不超逾1年 0.25%
租約指明之租期超逾1年但不超逾3年 0.5%
租約指明之租期超逾3 1%

 

遺産稅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産稅)條例》,政府由2006年2月11日起已取消遺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