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率表

香港税率表

薪俸税

i. 个人免税额及可扣税项目
2015/16
港币
2016/17
港币
基本免税额
单身人士 120,000 132,000
已婚人士 240,000 264,000
额外免税额
子女 (每名)
基本 100,000 100,000
额外(出生当年) 100,000 100,000
供养父母或祖父母(每名)
a. 55至59岁
基本 20,000 23,000
额外 1 20,000 23,000
b. 60岁或以上
60岁或以上 40,000 46,000
额外 40,000 46,000
供养兄弟/姊妹 2 33,000 33,000
单亲人士 120,000 120,000
供养伤残家属(每名) 66,000 66,000
额外扣税项目
个人进修开支 3 80,000 80,000
自住居所按揭利息 4 100,000 100,000
供养接受院舍照顾的父母/祖父母的支出 80,000 92,000
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18,000 18,000
认可慈善捐款 5 35% 35%
备注
1 该名受供养人士须与纳税人同住
2 该名受供养人士未曾申请扣除子女免税额
3 在认可机构报读进修课程可扣税开支的最高限额
4 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为15个课税年度
5 认可慈善捐款可扣税金额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扣除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的35%为最高限额

 

ii. 薪俸税标准税率
2015/16 及 2016/17
标准税率 15%

 

iii. 薪俸税累进税率
应课税收入 2015/16 及 2016/17
最初 港币 40,000元 2%
其后 港币 40,000元 7%
其后 港币 40,000元 12%
余额 17%

 

利得税

公司类别 2015/16 及 2016/17
非有限公司 15%
有限公司 16.5%

 

物业税

纳税人 2015/16 及 2016/17
物业业主 15%

 

印花税

i. 股票交易
交易性质 2015/16 及 2016/17
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 每张售卖及购买单据所载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0.1%
无偿産权处置转让书 港币5元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0.2%
任何其他种类的转让书 港币5元

 

ii. 物业交易
出售代价 2015/16 及 2016/17
港币2,000,000元 或以下 1.5%
港币2,000,001元 至 港币2,176,470元 港币30,000元 + 超逾港币2,000,000元的款额的20%
港币2,176,471元 至 港币3,000,000元 3%
港币3,000,001元 至 港币3,290,320元 港币90,000元 + 超逾港币3,000,000元的款额的20%
港币3,290,321元 至 港币4,000,000元 4.5%
港币4,000,001元 至 港币4,428,570元 港币180,000元 + 超逾港币4,000,000元的款额的20%
港币4,428,571元 至 港币6,000,000元 6%
港币6,000,001元 至 港币6,720,000元 港币360,000元 + 超逾港币6,000,000元的款额的20%
港币6,720,001元 至 港币20,000,000元 7.5%
港币20,000,001元 至 港币21,739,120元 港币1,500,000元 + 超逾港币20,000,000元的款额的20%
港币21,739,120元 以上 8.5%

根据《2011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由2010年11月20日起,在现有的从价印花税之上,就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加征「额外印花税」。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或「额外印花税」不适用于有关的交易,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24个月内将其转售,均须缴交「额外印花税」。

财政司司长于2012年10月26日宣布,政府将修订《印花税条例》,调高「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须缴交「额外印花税」的物业持有期。相关的条文现已载于2012年12月28日刊宪的《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内。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36个月内将其转售,于相关法例完成修订后,均须按新的税率,计算和缴交「额外印花税」。新的「额外印花税」税率如下:

持有物业年期 额外印花税率
6个月或以下 20%
超过6个月但在1年或以内 15%
超过1年但在2年或以内 10%

而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的交易,则按原有的「额外印花税」机制处理。

财政司司长于2012年10月26日宣布,政府将修订《印花税条例》,以引入由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的「买家印花税」。待相关法例完成修订后,「买家印花税」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购入住宅物业;除现有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如适用)外,所有住宅物业亦受限于划一15%的「买家印花税」。

财政司司长于2013年2月22日宣布,政府将修订《印花税条例》,调高「从价印花税」的税率及推前向非住宅物业交易征收「从价印花税」,由向售卖转易契征收改为向买卖协议征收。根据政府的修订建议,任何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除非该住宅物业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而该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任何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均须按新的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在2013年2月23日之前的交易,则按原有的印花税机制处理。有关建议的详情刊载于《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现正交由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处理。

 

iii. 租约
出租期 2015/16 及 2016/17
无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0.25%
租约指明之租期不超逾1年 0.25%
租约指明之租期超逾1年但不超逾3年 0.5%
租约指明之租期超逾3 1%

 

遗産税

根据《2005年收入(取消遗産税)条例》,政府由2006年2月11日起已取消遗産税。